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涧法执字第395号

赵杰与刘荣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杰,刘荣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涧法执字第395号申请执行人赵杰,男,1964年6月24日出生,住洛阳市。被执行人刘荣华,男,1953年4月26日出生,住洛阳市。赵杰申请执行刘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1)涧民三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荣华银行存款或收入86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刘荣华自2009年11月5日起以4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双倍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洪海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建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