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城执字第333-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某于2013年9月24日自动履行了本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05)庆民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韩世宝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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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城执字第333-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某于2013年9月24日自动履行了本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05)庆民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韩世宝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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