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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城执字第333-1号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城执字第333-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某于2013年9月24日自动履行了本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05)庆民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韩世宝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巨蕊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