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赣海商初字第0021号原告张自治,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大富。被告相入聚,居民。
原告张自治与被告相入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邱孟良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自治的委托代理人李大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相入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自治诉称,2008年2月24日,被告相入聚在原告处赊购渔网,欠货款32450元,当日相入聚出具欠条一张归张自治持有。2011年6月27日,相入聚又向张自治出具保证书一份,保证在2011年10月份给付货款,逾期不还按月利率1%计息。到期后经张自治多次索要无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货款3245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相入聚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24日,被告相入聚在原告张自治处赊购渔网,欠货款32450元,因无钱支付,便出具欠条一张交张自治持有,欠条载明“欠到张自治现金款¥叁万贰仟肆佰伍拾元正,(在4年内还清),欠款人:相入聚,2008年2月24号。”该款经原告张自治多次索要,被告相入聚又于2011年6月27日书写保证书一份,载明“相入聚(保证书),以上所欠张自治的款在2011年10月份还。如到期不还按壹分利息结祘。保证人:相入聚,2011年6月27号。”到期后经原告张自治多次索要无果,原告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张自治提供的欠条、保证书各一份及张自治的委托代理人李大富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且经本院当庭审查质证,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相入聚赊购原告张自治渔网,欠货款32450元至今未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相入聚对货款的给付作出保证并自愿承担违约责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故对原告张自治要求被告相入聚给付渔网款3245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相入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自治货款3245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如被告相入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被告相入聚承担。该费用原告张自治已预交,由被告相入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张自治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2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代理
审判员 邱孟良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立珉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