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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正执字第281号

申请执行人石某某与被执行人康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石某某,康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正执字第281号申请执行人石某某。法定代理人石高X。被执行人康X。法定代理人路扣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某某与被执行人康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石某某于2013年9月24日撤销了(2008)正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2008)正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永庆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杜光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