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源民初字第381-2号原告刘真真,女,198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周晋生,太原市迎泽区神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冬生,男,198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太原市人,现被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渠道重客部,住所地太原市南内环街100号恒地大厦23号。负责人梁春帆,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真真诉被告范冬生、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渠道重客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真真以将对二被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真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84元减半收取4292元,由原告刘真真负担。
审判员 李晋平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寇丽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