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鱼执字第449号申请执行人李朝阳。被执行人张文峰。本院在执行李朝阳与张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新虎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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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阳与张文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鱼执字第449号申请执行人李朝阳。被执行人张文峰。本院在执行李朝阳与张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新虎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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