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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鱼执字第449号

李朝阳与张文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朝阳,张文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鱼执字第449号申请执行人李朝阳。被执行人张文峰。本院在执行李朝阳与张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新虎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骆怀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