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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执字第440-2号

深圳市标特福精密机械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深圳市标特福精密机械电子有限公司,浦江恒达光电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执字第440-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标特福精密机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鲜于哲善,总经理。被执行人浦江恒达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法定代表人金松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标特福精密机械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浦江恒达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7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令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浦江恒达光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4879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浦江恒达光电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柳绚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创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