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湖浔行审字第117号
申请执行人:湖州市国土资源局南浔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茹伟。
被执行人:湖州练市运和农产品配送中心。代表人:方荣辉。湖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5月23日作出湖土资监罚(南)(2012)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未经依法批准,于2011年8月擅自占用练市镇练南村集体土地1160平方米建造厂房,所占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二、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23200元。湖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5月30日送达了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9月8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间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动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被执行人湖州练市运和农产品配送中心未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湖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5月23日作出湖土资监罚(南)(2012)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钢
代理
审判员 沈 屹
代理
审判员 邵钧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金林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