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民二初字第867号原告滕寿绩。被告李存忠。被告卢海连。本院在审理原告滕寿绩诉被告李存忠、卢海连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存忠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行使诉权的表现,其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滕寿绩撤回对被告李存忠、卢海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7元,由原告滕寿绩承担。
审判员 唐东旭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罗春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