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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初字第1058号

原告杨某甲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甲,张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1058号原告杨某甲,女,汉族,农民。被告张某甲,男,汉族,农民。本院于2013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某甲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杨某甲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杨某甲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杨某甲负担。

审判员  方满满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柴秀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