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1058号原告杨某甲,女,汉族,农民。被告张某甲,男,汉族,农民。本院于2013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某甲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杨某甲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杨某甲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杨某甲负担。
审判员 方满满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柴秀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