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法民终字第5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廖志国,男,生于1964年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泽明,重庆市垫江县澄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邻水县花房子煤矿。法定代表人冯川,矿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水伦,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廖志国与被上诉人邻水县花房子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邻水县人民法院(2013)邻水民初字第2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廖志国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廖志国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廖志国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廖志国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丽华
代理
审判员 张登贵
代理
审判员 叶官清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程静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