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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法民终字第503号

廖志国与邻水县花房子煤矿劳动争议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廖志国,邻水县花房子煤矿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法民终字第5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廖志国,男,生于1964年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泽明,重庆市垫江县澄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邻水县花房子煤矿。法定代表人冯川,矿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水伦,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廖志国与被上诉人邻水县花房子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邻水县人民法院(2013)邻水民初字第2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廖志国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廖志国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廖志国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廖志国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丽华

代理

审判员  张登贵

代理

审判员  叶官清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程静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