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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执字第551号

三台县聚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苗旭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4-04-23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三台县聚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苗旭丰,何健,苗庆万,李淑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执字第551号申请执行人三台县聚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苗旭丰,男,汉族,住三台县北坝镇。被执行人何健,女,汉族,住三台县北坝镇。被执行人苗庆万,男,汉族,住三台县潼川镇。被执行人李淑芬,女,汉族,住三台县潼川镇。本院的(2013)三民初字第27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苗旭丰、何健、苗庆万、李淑芬的银行存款86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向永太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