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执字第551号申请执行人三台县聚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苗旭丰,男,汉族,住三台县北坝镇。被执行人何健,女,汉族,住三台县北坝镇。被执行人苗庆万,男,汉族,住三台县潼川镇。被执行人李淑芬,女,汉族,住三台县潼川镇。本院的(2013)三民初字第27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苗旭丰、何健、苗庆万、李淑芬的银行存款86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向永太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