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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执字第00225号

沈阳某某创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沈阳某某创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开执字第00225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某某创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笔人:吴某某,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梁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某某创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梁某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2)开八民一字第000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查实后,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文畅

审判员  魏玉文

审判员  朱建军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宋春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