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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亳民一终字第00262号

张蒙与利辛县良种棉加工厂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7-11-21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张蒙,利辛县良种棉加工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一终字第002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蒙,男,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利辛县人,住利辛县,现住利辛县。

委托代理人:祁快乐,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利辛县良种棉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武梅,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翟如飞,该厂法律顾问。

上诉人张蒙与被上诉人利辛县良种棉加工厂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张蒙不服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人民法院(2012)利民二初字第006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蒙的委托代理人祁快乐、被上诉人利辛县良种棉加工厂的法定代表人武梅及委托代理人翟如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蒙与被上诉人利辛县良种棉加工厂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系公司在设立过程中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该协议有效。一审法院认定该协议无效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当向当事人释明,一审法院没有行使释明权,属于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人民法院(2012)利民二初字第0069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雷 晨

审 判 员 赵 亮

代理

审判员 许 林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昱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