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宜民初字第107号

宜宾利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怀俊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民初字第107号原告宜宾利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殷建平,董事长。被告李怀俊。被告袁友聪。被告李跃勇。被告宜宾市川粮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利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怀俊、袁友聪、李跃勇、宜宾市川粮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700万元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原告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怀俊、袁友聪、李跃勇、宜宾市川粮酒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郭俊卿

审 判 员  梅兴艳

代理

审判员  李 荷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华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