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1266号原告崔某某,男。被告樊某某,女。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崔某某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素芳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敏娜 微信公众号“”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1266号原告崔某某,男。被告樊某某,女。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崔某某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素芳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敏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