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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涉民初字第1266号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崔某某,樊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1266号原告崔某某,男。被告樊某某,女。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崔某某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素芳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敏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