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中民辖终字第01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华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光福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光福镇南街62号。负责人陶建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傅斌。原审被告陶继军。原审被告江苏华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宝带东路194号。法定代表人戈雪华。原审被告苏州吴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吴中西路39弄1号。法定代表人沈斌。上诉人江苏华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光福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傅斌、原审被告陶继军、江苏华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3)吴民辖初字第00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江苏华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光福分公司上诉称,其公司的实际经营地点在苏州市姑苏区南园南路308号,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施工行为地即合同履行地为工程所在地苏州市吴中区小王山宕口,属原审法院辖区;且本案各被告住所地均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有管辖权。至于上诉人实际经营地在何处,与确定本案管辖权无涉,故对上诉人的要求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曾雪蓉
审判员 郑 雄
审判员 钱 余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 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