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2267号
原告:李某,男,196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
被告:吴某,女,196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唐 琴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侯正跃 百度搜索“”
李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2267号
原告:李某,男,196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
被告:吴某,女,196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唐 琴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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