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2267号

李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吴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2267号

原告:李某,男,196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

被告:吴某,女,196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唐 琴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侯正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