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灶商初字第0078号原告钱继桃,村民。原告陈存珍,村民。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继红,东台市范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春国,居民。被告袁春龙,村民。被告葛树伦,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钱继桃、陈存珍诉被告袁春国、袁春龙、葛树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继桃、陈存珍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从程序上撤回对被告袁春国、袁春龙、葛树伦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钱继桃、陈存珍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继桃、陈存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继桃、陈存珍负担。
审 判 长 崔爱华
人民陪审员 许青丽
人民陪审员 夏静干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贺慧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