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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灶商初字第0078号

钱继桃、陈存珍与袁春国、袁春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钱继桃,陈存珍,袁春国,袁春龙,葛树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灶商初字第0078号原告钱继桃,村民。原告陈存珍,村民。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继红,东台市范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春国,居民。被告袁春龙,村民。被告葛树伦,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钱继桃、陈存珍诉被告袁春国、袁春龙、葛树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继桃、陈存珍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从程序上撤回对被告袁春国、袁春龙、葛树伦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钱继桃、陈存珍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继桃、陈存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继桃、陈存珍负担。

审 判 长  崔爱华

人民陪审员  许青丽

人民陪审员  夏静干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贺慧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