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冀刑执字第868号罪犯张义。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5日作出(2010)邯市刑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义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私藏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于2013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河北省监狱管理局于2013年8月20日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3年9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获得奖励:记功四次,2012年度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的表现属实,有证人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和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义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张义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至2032年3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士文
审判员 张永平
审判员 齐志勉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锁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