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慈保字第55号
申请人:无锡市宏尔健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江海西路金山北科技产业园B区。
法定代表人:孙建,该××董事长。
被
申请人:慈溪市舜泰金属制品厂(普通合伙)。住所地: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吴清华。
被
申请人:杨辉。申请人无锡市宏尔健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慈溪市舜泰金属制品厂(普通合伙)、杨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8月23日向无锡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并于同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依法受理本案。申请人无锡市宏尔健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要求在30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慈溪市舜泰金属制品厂(普通合伙)、杨辉在其开户银行帐户内的���款或查封被申请人慈溪市舜泰金属制品厂(普通合伙)的设备(三台轴承磨床及三台数控车床加工中心)。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在30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慈溪市舜泰金属制品厂(普通合伙)、杨辉在其开户银行帐户内的存款(如冻结之日帐户内存款不足此数,由开户银行协助冻满为止)或查封被申请人慈溪市舜泰金属制品厂(普通合伙)的设备(三台轴承磨床及三台数控车床加工中心)。本案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无锡市宏尔健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沈晓东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代
书记员 黄强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