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钦民申字第39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钦州市永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何燕文。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被上诉人)卢世海。
委托代理人:黎海彬,广西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雪,广西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再审申请人钦州市永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何燕文、卢世海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钦民三终字第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钦州市永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永和物业公司)申请再审称,1、一审判决程序违法。本案属于物件坠落损害责任纠纷,被申请人何燕文虽然请求的是要求永和物业公司及卢世海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本案中海豚湾大厦红豚阁C栋的1802及1901的业主使用的空调防护栅栏都发生过坠落,都可能是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一审法院没有追加海豚湾大厦红豚阁C栋的1802及1901的业主作为共同被告,没有调查清楚谁是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遗漏了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2、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一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何燕文被海豚湾大厦西侧外墙铁质空调防护栅栏被风吹而意外坠落砸伤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被申请人何燕文被坠落的空调防护栅栏砸伤是事实,但是并不是仅仅风吹的原因导致,同时也因被申请人卢世海拆开空调防护栅栏安装空调机完毕后,没有紧固空调防护栏螺丝所致。一审没有认定被申请人卢世海拆开空调防护栅栏安装空调机完毕后,没有紧固空调防护栏螺丝所致是错误的。3、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错误,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经实施,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处理本案。4、被申请人卢世海作为坠落的空调防护栏栅的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因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再审申请人永和物业公司已尽善良管理者普通注意义务,当出现第一次空调防护栅栏坠落时,再审申请人永和物业公司在每栋楼的公示栏、电梯入口处、小区庭院显著的地方张贴高空抛物危及他人的人身安全的警示语及提示,再审申请人永和物业公司已尽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卢世海提交意见认为,永和物业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何燕文未提交意见。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二审法院根据上诉人永和物业公司上诉主张的理由,经审理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再审申请人永和物业公司申请再审提出的理由与其上诉主张的理由基本一致。二审判决根据其所主张的理由,依法进行了分析认定。
一、二审法院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永和物业公司申请再审不能提供新的证据,其申请再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钦州市永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显钰
审 判 员 黄其雄
代理
审判员 黄 雷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