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厦海法事初字第49号原告川河航运公司(CHUANHESHIPPINGTNC),住所地巴拿马共和国巴拿马市奥瓦里奥区邮政信箱7284号东第53街萨尔杜巴大楼3层。法定代表人沈学超,董事。委托代理人陈柚牧、陈龙杰,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博纳玛海运公司(BONALMAMARINEINC),住所地马绍尔群岛共和国马米罗96960,阿杰泰克岛阿杰泰克路信托公司综合大厦。本院在审理原告川河航运公司诉被告博纳玛海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川河航运公司变更其诉讼请求为100,000元,并以其正与对方进行协商为由,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川河航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川河航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川河航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周诚友
审判员 洪志峰
审判员 邓金刚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林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