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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迎中财保字第148号

山西富亿佳贸易有限公司与山西中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西富亿佳贸易有限公司,山西中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迎中财保字第148号原告山西富亿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旱西门街40号。法定代表人张文义,总经理。被告山西中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寇庄南街87号。法定代表人孙文学,总经理。担保人陈忠良,男,1971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富亿佳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中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原告所购买由被告开发的位于太原市迎泽区朝阳街9房产,担保人陈忠良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富亿佳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山西中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太原市迎泽区朝阳街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全龙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