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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604号

潘劲骋与陈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3
公开日期
2016-04-23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潘劲骋,陈建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604号

原告:潘劲骋,农民。

被告:陈建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劲骋诉被告陈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劲骋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马溢霞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代

书 记员  宋浏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