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一初字第02153号
原告:马鞍山市华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倪卫青,马鞍山市华平物业有限公司副经理。
被告:张先凤,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华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先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市华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免交。
审判员 鲁勤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