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东民初字第1300号原告郑行伟。被告浙江益勤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兵。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行伟与被告浙江益勤建设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行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行伟负担。
审 判 员 丁丽娜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代
书记员 陈 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