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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渭中法刑执减字第1560号

李明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3
公开日期
2014-08-29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李明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渭中法刑执减字第1560号罪犯李明明,男,1982年9月5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水县城郊乡西河村,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陕西省渭南监狱服刑。2000年4月7日,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渭中法刑一初字第25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明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2年12月25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04年减刑二年;2006年减刑二年;2010年减刑二年。执行机关渭南监狱于2013年9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渭南监狱提出罪犯李明明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积极26个。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计分考核获积极26个。

本院认为,罪犯李明明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李明明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刑期自2002年12月25日至2013年1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晓强

审判员  曹 晓

审判员  王洪池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