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彭山民初字第1072号原告杨文海。委托代理人张鸿程,彭山县彭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海与被告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文海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递交减、免、缓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邓 艳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蓉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