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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执字第521-1号

谭燕与玉以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执字第521-1号申请执行人谭燕。被执行人玉以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青民一初字第290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玉以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玉以升名下车牌号为桂A×××××车辆壹辆,现该被查封车辆即将在2013年10月8日到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玉以升名下车牌号为桂A×××××车辆壹辆。

二、查封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本页内容为空白)

审判员  刘昌吴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予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