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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民民初字第745号

吴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3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吴某某,徐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民初字第745号原告吴某某,女,1986年1月9日生,回族,住所地杞县。被告徐某某,男,1986年5月11日生,回族,住所地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佟立新

审判员  张 涛

审判员  杜 峰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庞全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