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民初字第745号原告吴某某,女,1986年1月9日生,回族,住所地杞县。被告徐某某,男,1986年5月11日生,回族,住所地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佟立新
审判员 张 涛
审判员 杜 峰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庞全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