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二初字第00947号
原告:刘勇,男,1981年5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告:王江峰,男,1986年7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勇与被告王江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勇撤回起诉。诉讼费1275元全部退还原告。
审判长 刘炜曦
审判员 杨晓齐
审判员 焦颖茹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房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