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碑民二初字第00947号

刘勇与王江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刘勇,王江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二初字第00947号

原告:刘勇,男,1981年5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告:王江峰,男,1986年7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勇与被告王江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勇撤回起诉。诉讼费1275元全部退还原告。

审判长  刘炜曦

审判员  杨晓齐

审判员  焦颖茹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房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