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迎中财保字第209号原告韩春江,男,1964年7月31日生,汉族,住所地太原市。被告山西中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寇庄南街87号。法定代表人孙文学,董事长。担保人XX,女,1978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春江诉被告山西中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告银行帐户资金346510.5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XX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韩春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西中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三十四万六千五百一十元五角六分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全龙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