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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民调确字第48号

王×、杜××确认人民调解协议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3
公开日期
2014-08-05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times,杜×&times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确 认 人 民 调 解 协 议 裁 定 书(2013)北民调确字第48号申请人王×。申请人杜××。申请人王×和申请人杜××因继承纠纷,于2013年9月13日经青岛市市北区浮山新区街道浮山后社区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申请人王×和申请人杜××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予以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一、青岛市浮山后八小区××号楼×单元×××户归杜××所有;

二、青岛市浮山后五小区×号楼×单元×××户归王×所有;经查,被继承人王×甲(于××××年××月××日死亡)与杜××共生育一子,王×。被继承人王×甲去世后,杜××未再婚。被继承人王×甲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杜××和被继承人王×甲共同房产原浮山后×××号在2003年拆迁后安置了青岛市浮山后五小区×号楼×单元×××户、青岛市浮山后八小区××号楼×单元×××户两处房屋。经审查,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王×与申请人杜××于2013年9月13日经青岛市市北区浮山新区街道浮山后社区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裁定书自申请人签收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本裁定书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判员  王卫青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