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象法执字第242号申请执行人唐共妹被执行人王佐国申请执行人唐共妹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0)象民初字第1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9月04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佐国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7172元。本院于2013年9月04日依法受理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依法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0)象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先勇
审 判 员 李隆清
审 判 员 徐忠华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兼
书记员 陈雪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