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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广水民初字第02671-3号

广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绍兰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绍兰,张明宏,王新民,徐小丽,张进,黄晓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广水民初字第02671-3号原告广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文涛,系该社理事长。被告李绍兰。被告张明宏。被告王新民。被告徐小丽。被告张进。被告黄晓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广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绍兰、张明宏、王新民、徐小丽、张进、黄晓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2013)鄂广水民初字第02671-1号财产保全裁定,对被告张明宏在中国建设银行帐号为6227002681010242608上的存款9611元及中国建设银行帐号为:2681019980120373078上的存款11861元予以冻结,现因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明宏在中国建设银行帐号为62×××08上的存款9611元及中国建设银行帐号为:26×××78上的存款11861元上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运国

审 判 员  王 伟

人民陪审员  黄忠锋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