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广水民初字第02671-3号原告广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文涛,系该社理事长。被告李绍兰。被告张明宏。被告王新民。被告徐小丽。被告张进。被告黄晓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广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绍兰、张明宏、王新民、徐小丽、张进、黄晓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2013)鄂广水民初字第02671-1号财产保全裁定,对被告张明宏在中国建设银行帐号为6227002681010242608上的存款9611元及中国建设银行帐号为:2681019980120373078上的存款11861元予以冻结,现因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明宏在中国建设银行帐号为62×××08上的存款9611元及中国建设银行帐号为:26×××78上的存款11861元上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运国
审 判 员 王 伟
人民陪审员 黄忠锋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