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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油民初字第4436号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胜分社诉邓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2
公开日期
2014-11-13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胜分社,邓彬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油民初字第4436号

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胜分社,住所地:江油市永胜镇。

负责人:吴波,该分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田兴富,该分社职工。

被告:邓彬,男,生于1969年3月19日,汉族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受理了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胜分社诉被告邓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在审理中,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胜分社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胜分社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征收诉讼费250元,由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胜分社承担。

审判员  肖兵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