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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执字第267号

贺治学、白巧会与胡俊辉因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2
公开日期
2015-12-20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贺治学,白巧会,胡俊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267号申请执行人贺治学申请执行人白巧会被执行人胡俊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治学、白巧会与被执行人胡俊辉因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2)庆西刑初字第1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告胡俊辉赔偿原告白巧会医疗费12546元、误工费900.8元、护理费900.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40元、营养费160元,计15149.6元;赔偿原告贺治学医疗费3107元、误工费337.8元、护理费337.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营养费60元,计4082.6元,以上共计19232.2元,由被告人胡俊辉负担13462.54元,白巧会自负4544.88元、贺治学自负1224.78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胡俊辉常年患病,且做肺切除手术,无劳动能力,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贺治学、白巧会家庭经济困难,且白巧会手腕需要再次手术治疗,故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本院决定对申请执行人贺治学、白巧会司法救助13000元。二申请人同意终结案件的执行。对被执行人胡俊辉未履行的款项人民法院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将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2)庆西刑初字第1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文瑞

审判员  金 波

审判员  王丽峰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尚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