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遵刑初字第18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男,199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工人,初中文化。2013年5月30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转取保候审,同年8月9日经本院决定由遵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遵化市看守所。遵化市人民检察院以遵检未刑诉(2013)第0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强奸罪(未遂),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下旬,被告人高某经人介绍与被害人赵某相识。同年5月26日晚6时许,被告人高某将赵某带到本市建明镇“四季春”旅馆205房间,强行脱下赵某上衣,欲与赵某发生性关系,由于赵某极力反抗未能得逞。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高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未遂),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提出异议,辩称自己没有强行脱下赵某上衣,是赵某自己主动脱的衣服,也没有对赵某实施暴力行为。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5日,被告人高某经朋友高某某介绍与被害人赵某相识,2013年5月26日晚6时许,被告人高某骑着一辆摩托车带着高某某、张某和被害人赵某来到建明镇街里的瑞城KTV唱歌,后四人一起来到本市建明镇“四季春”旅馆,被告人高某将赵某带至205房间,强行脱下赵某上衣,欲与赵某发生性关系,由于赵某极力反抗未能得逞。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5月26日晚上6点左右,高某带着其到了“四季春”旅馆,高某用手揽着其肩膀进了205房间后,高某就把门给插上了,其说其想出去,高某不答应将其按在床上,脱其衣服,其反抗不让脱,高某就拉住其手,把其的上衣脱光了之后高某把自己身上的衣服也脱光了,想和其发生性关系,其反抗,高某就揪住其头发,另一只手举起来要打其的样子,还威胁其如果不愿意就把其拉走,高某还掐其脖子,让其摸他的生殖器,用嘴含他生殖器,在这过程中高某生殖器流出了东西流在其脸上,由于张某在门口一个劲敲门,他就把其放开了,其就赶紧穿上衣服跑了出去。经质证,被告人高某称当时赵某没有反抗,也没有说那些话。2、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其与赵某是朋友关系,2013年5月26日那天他们到“四季春”宾馆门口,高某让赵某进去,赵某不进去高某就把赵某往宾馆里拽,赵某就不情愿的走了进去,赵某和高某进了二楼靠里边的房间,其和高某某进了二楼靠外边的房间,过了有10几分钟其去敲高某的门,高某没有开门让其滚,其听见赵某在里边的哭声越来越大,过了一会高某某去敲门,高某就把门开开了,其看见赵某头发特别凌乱哭着跑了出来,之后其追了上去和赵某一起回家了。经质证,被告人高某称张某没有敲门,是高某某在外边喊的,也没有听见张某喊。3、证人宋某的证言证实,其是赵某的母亲,2013年5月26日晚下地干活回家后,看见赵某趴在床上哭,其问赵某是怎么回事,赵某说有一个男的把她带宾馆去了想强奸她,她不愿意,那个男的就掐她的脖子,把她的衣服给扒光了,其一气之下就找高某家里去了,高某也承认扒其女儿的衣服着,但没有和其女儿发生性关系,因为其女儿当时来月经了。经质证,被告人高某称是他告诉宋某其女儿来月经的事。4、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四季春”宾馆的老板,2013年5月26日晚大约6、7点钟,有一个叫高某的人开了两间房,一间是201、一间是205,大概过了20分钟左右,有一个女的跑了出来,之后另外的两男一女也从楼上下来了。经质证,被告人高某称当时赵某没有跑。5、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鉴定结果赵某的白色小背心上的精斑DNA来源于高某的可能性大于99.9999%。6、“四季春”宾馆登记单及照片,经质证,被告人高某称其在205房间开的房,但此房间没有电视。7、辨认笔录,情况说明,到案说明,户籍证明,调解协议,村委会证明等证据证明本案的相关情况。经质证,被告人高某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未遂),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犯强奸罪(未遂)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高某家属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属犯罪未遂,依法可减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高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9日起至2016年1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关云波
审判员 刘 浩
审判员 马子波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