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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345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郭胜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郭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345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

负责人:高铁兵,行长。

委托代理人:徐容,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国伟,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胜,男,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西充县,身份证号码×××3310。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郭胜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承担。

审判员  蔡卫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培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