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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民初字第3853号

深圳中南海滨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裘航海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深圳中南海滨大酒店有限公司,裘航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民初字第3853号原告深圳中南海滨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新路中南半岛大厦2-12楼。法定代表人陈祝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伟,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胡波,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裘航海。委托代理人宁军,上海汇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仲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中南海滨大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裘航海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深圳中南海滨大酒店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裘航海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中南海滨大酒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裘航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62元,减半收取1131元,由原告深圳中南海滨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崔白洁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俞维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