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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立行终字第00023号

陕西省西安市卧龙大厦业主委员会与管辖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省西安市卧龙大厦业主委员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西立行终字第0002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陕西省西安市卧龙大厦业主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端履门九号卧龙大厦。法定代表人王书田,该委员会主任。

上诉人因诉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撤销房产证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行立字第0000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主要理由为,卧龙大厦系原华夏证劵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大街营业部购买陕西腾达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未建成房地产项目。其购买后,在没有进行任何工程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即向社会公开销售商品房。同时为逃避基础设施的建成和完善,非法牟取暴利并偷逃契税。公然伪造了与西安同仁房地产开发公司没有任何交易的所谓2640万元之虚假《房地产买卖契约》,采取恶劣的腐败手段勾结西安市房地局产权登记工作人员,将绝对不可能单独使用的卧龙大厦专用配套设施进行了空中过户,非法获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委托无物业管理资质、无业主委托、无营业执照的三无人员进行非法物业管理私自收费,以持有地下室房产证为由妄图长期霸占大厦物业区域管理权非法谋利拒绝按照生效判决进行移交,置全体业主和使用人于水深火热之中。而原审裁定仅凭对司法解释顾此失彼的片面曲解、罔顾事实,置大厦300多名业主的利益不顾,剥夺了上诉人的合法诉权。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指令立案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已经受理的,裁定中止诉讼。”本案中上诉人在原审起诉书中明确了其诉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的民事诉讼纠纷案件正在北京审理过程中。故上诉人应待该民事诉讼纠纷审结生效后,再提起对房屋登记行为的行政诉讼。现提起该行政诉讼,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因此,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第(××)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程 冬

审判员 周小弟

审判员 张 鸿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雷 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