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1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某拍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县某资产运营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委托代理人丁某。委托代理人子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赵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上诉人陕西某拍卖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县某资产运营公司、某县国土资源局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2)榆民二初字第006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某拍卖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陕西某拍卖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陕西某拍卖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2560元,减半收取16280元,由上诉人陕西某拍卖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晓宁
审 判 员 柳 强
代理
审判员 余晓梦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亚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