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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146号

陕西正泰拍卖有限公司与神木县国有资产运营公司、神木县国土资源局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2
公开日期
2015-01-19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陕西某拍卖有限公司,某县某资产运营公司,某县国土资源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1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某拍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县某资产运营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委托代理人丁某。委托代理人子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赵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上诉人陕西某拍卖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县某资产运营公司、某县国土资源局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2)榆民二初字第006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某拍卖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陕西某拍卖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陕西某拍卖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2560元,减半收取16280元,由上诉人陕西某拍卖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晓宁

审 判 员  柳 强

代理

审判员  余晓梦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亚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