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3380号原告成都国信滨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国信路1号。法定代表人沈继。被告崔昌宏。被告方小颍。被告崔人婕。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国信滨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崔昌宏、方小颍、崔人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国信滨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国信滨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由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规避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国信滨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成都国信滨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丁勤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