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荔法执字第231号申请执行人黄倩,被执行人覃庆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倩与被执行人覃庆刚关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覃庆刚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荔民初字第74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冯瑞明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莫广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