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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平鳌民初字第508号

谭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谭某,林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鳌民初字第508号

原告:谭某。

被告:林某。本院于2013年9月12日受理原告谭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同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要求其应在接到该通知后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谭某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谭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陈海琴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杨守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