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鳌民初字第508号
原告:谭某。
被告:林某。本院于2013年9月12日受理原告谭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同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要求其应在接到该通知后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谭某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谭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陈海琴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杨守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