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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巨民初字第1158号

刘家路邓之想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家路,邓之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初字第1158号原告刘家路,男,198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邓之想,男,36岁,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案在审理原告刘家路诉被告邓之想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家路于2013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家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大银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