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庐民二初字第01069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孝口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负责人:张曼,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雪青,安徽百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丛林,男,196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孝口支行诉被告谭丛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原告提供被告谭丛林的住址已不存在,现原告也不能提供被告的具体住所信息,造成本案无法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孝口支行未能提供谭丛林具体住所信息,造成本案无法进行审理,故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孝口支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成菊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