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832-835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梁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雯雯,女,汉族,1983年1月13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邹胜龙,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系列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系列案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余款人民币50元退还原告。
代理
审判员 王 捷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何珍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