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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金民一初字第549号

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高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六金民一初字第549号

原告:高某某。

被告:张某某.本院于2012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魏文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1967年春经人介绍相识,1969年农历9月6日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育三子,现均已娶妻生子。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2008年双方因家庭事务发生吵打后,被告离家外出与我分居生活至今,为此我曾于2011年3月和2012年3月先后两次向贵院提起离婚诉讼,虽经亲友们劝解后撤诉,但双方矛盾未有缓和,一直未有往来,其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遂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双方均摊诉讼费用。张某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67年春经人介绍相识,1969年农历9月6日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共同生育三子,现均已娶妻生子。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2008年因家庭事务发生吵打后,被告离家外出,双方分居生活。2011年3月和2012年3月原告先后两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经亲友们劝解后撤诉。2013年3月11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支持以上诉请。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户口本、证明,民事起诉状等书证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结婚时间较长,已构成事实婚姻。在婚后生活中,因性格不合经常争吵,并于2008年始分居生活至今,原告于2011年3月和2012年3月先后两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经亲友们劝解撤诉后,双方仍未有往来。现原告再次诉请离婚,其情形符合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二、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旭东

人民陪审员  汪家玲

代理

审判员  张先东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汪 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实施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6、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